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征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中國藥科大學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明確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障公司科學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經營班子、各級中層干部。各部門、車間、中心參照執行。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名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反腐倡廉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五條 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公司改革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經營班子、中層干部目標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等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努力構建“三化三有”特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下簡稱“懲防體系”),服務和保障“一強三優”現代公司建設。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六條 公司經營班子對本公司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經營班子成員是本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中層干部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各級中層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學校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具體措施和考核細則,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公司黨總支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以“干事、干凈”為核心理念的廉潔文化建設,樹立正確觀念,營造良好風氣;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落實“三嚴一?!备敬胧?,建立和完善科學嚴謹的內控制度,推進“三化三有”特色懲防體系建設;
(四)完善監督體制機制,協調發揮職能部門監督作用,建立健全公司協同監督機制;
(五)貫徹民主集中制,根據校黨委下發《關于在全校開展反腐倡廉主題活動的通知》(藥大黨[2014]16號)的要求,嚴格貫徹執行《中國藥科大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藥大黨[2013]22號),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認真落實公司總支關于干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六)研究部署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切實解決干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管理干部廉潔從業情況;
(八)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加強廉政風險排查與分析,從源頭上防治腐?。?/p>
(九)對本公司發生的信訪案件認真組織核查,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嚴肅處理,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十)高度重視行風建設和優質服務工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糾正損害客戶或公司利益、公司形象的不正之風;
(十一)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聽取工作匯報,解決重大問題;
第八條 經營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上級和本公司黨總支、學校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認真研究、部署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經營班子成員要切實發揮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作用,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三)加強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研究,部署業務工作的同時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四)與業務工作相結合,組織制訂加強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計劃,狠抓落實;
(五)檢查業務工作的同時,加強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職責范圍內干部員工的績效考核;
(七)帶頭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反腐倡廉制度,積極參與上級和本公司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活動,加強和改進自身作風建設,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三章監督考核
第九條 公司黨總支要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檢查與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管理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每年向學校黨委和紀委專題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可以與懲防體系建設等檢查工作結合進行。
公司人事部協助黨總支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檢查考核情況及時向公司黨總支報告。
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公司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 年度目標考核評價內容為:
(一)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不發生本公司中層以上干部人員腐敗違法案件;
(二)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廉潔自律規定,不發生本公司中層及以上干部嚴重違紀違規問題;
(三)嚴格執行案件檢查工作規定,不發生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追究不到位情況;
(四)嚴格執行糾風和行風建設“三個十條”等規定,不發生影響和損害公司形象的重大責任事件。
第十二條 工作過程考核評價內容為:
(一)健全反腐倡廉領導體制、完善工作機制,以及經營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
(二)推進廉政風險管理,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等情況;
(三)加強反腐倡廉教育,開展廉潔文化建設等情況;
(四)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內控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情況;
(五)建立健全協同監督機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深化效能監察工作,加強權力運行監督等情況;
(六)落實行風建設有關規定,強化糾風和行風建設等情況;
(七)加大信訪案件工作力度,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等情況;
(八)加強公司紀檢監察組織和隊伍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程序
考核評價每年年底進行,作為公司年終干部述職測評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
實地考核包括考評會議、談話或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考評會議包括工作匯報、經營班子成員述廉、民主測評等議程。
第十五條 考核標準
對經營班子和中層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評價細則和評分標準參見當年度的《中國藥科大學制藥有限公司干部述職管理辦法》的《管理崗位績效考核評分表》。
第十六條 公司黨總支應將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將考核結果在領導干部年度業績考核中予以兌現。
第十七條 公司黨總支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經營班子總體評價和中層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 在考核期限內發生、發現的案件和問題屬于考核范圍。其中,被考核主體主動發現、及時查處、責任追究和整改到位,并按規定上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的,考核時不予扣分;被地方執紀執法部門查處的案件,被考核主體采取積極措施、挽回損失、消除影響、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和整改到位的,考核時酌情扣分;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的,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上述原則予以考核。
第十九條 案件和問題的發生與發現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則上以發現時間作為考核基準時間,案件和問題的發現和查結的時間不在同一年度的,原則上以查結時間作為考核基準時間。如發生在現任經營班子屆內,嚴格標準進行考核。如發生在往屆經營班子任期內,現任經營班子能夠積極主動核查并有效整改、挽回經濟損失和影響,酌情考核或不予考核。但必須對案件和問題發生時的有關領導干部及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公司經營班子、中層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公司協同監督中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經營班子成員、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發生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重大責任事件的;
(五)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工作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的種類有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等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查看、開除黨籍。
組織處理包括: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崗位、降崗、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待崗、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班子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班子、中層干部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七條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公司人事部,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經營班子成員和直接分管的中層干部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按照責任問題發生和持續的時間,追究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時任經營班子、中層干部以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調離原單位或原崗位,但仍在公司管轄范圍內的,依據本辦法實施責任追究;不在公司管轄范圍或超出管轄權限的,將責任追究意見及相關材料移送其現任職單位的上一級紀檢組織、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經營班子、中層干部,取消年度各類考核評優的資格,并可視情況取消上年度榮譽稱號。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進行。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總支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可以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年度檢查考核細則或量化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藥科大學制藥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2日